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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10点,最高检召开“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主题新闻发布会。
作为最高检第二次以“打击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召开的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指导,震慑网络犯罪行为都有着特殊意义。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工作情况
据统计,近年检察机关查处的网络犯罪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
在涉疫网络犯罪方面,截至4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的涉新疫情犯罪案件数、人数已分别达到“非典”时期的8倍和5倍左右。共审查批准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718件3275人,审查提起公诉1862件2281人。
其中,借助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疫情期间诈骗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1588件1675人,起诉881件926人,批捕和起诉的案件数分别占所有涉疫刑事犯罪案件的58.4%和47.3%。
近年来,随着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成为常态,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也开展了系列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
1. 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
面对网络犯罪的蔓延势头,最高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净网”专项行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等,加大对网络“黑灰产”司法治理力度。2018年以来,最高检先后挂牌督办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假借“金融创新”“互联网+”的名义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件共35件。
2. 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2018年1月16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打击网络“水军”作了规定。
2018年11月9日,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证据的审查运用、电信网络诈骗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2019年7月16日,最高检印发《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一)》,帮助检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网络技术术语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内涵。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颁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及入罪标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
2020年4月7日,最高检成立了由三名院领导领衔,机关多个部门参加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并在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设立网络犯罪理论研究中心,以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打击惩治网络犯罪的各项工作,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研究和指导。
3.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人才储备
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了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各级检察机关将网络犯罪案件交由专门部门或办案组办理,有效提升指控网络犯罪的精准度和检察官的专业度。
在人才培养方面,检察机关不仅依靠自身力量加大培训力度,还委托院校或网络公司对青年检察官进行网络专业知识的深度培训。为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网络犯罪做好了人才储备。
4. 不断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打击跨境犯罪
最高检与多国检察机关加强协作,细化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及采信、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协助机制,形成打击网络犯罪合力。
5. 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
2019年8月,最高检与互联网企业联合开展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行动“微反诈行动”,5位检察官在线开课,教群众识别新型诈骗犯罪。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公布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网络法治意识。
下一步:“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的要求。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大力推进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单位在网络犯罪追赃挽损上的协同作战;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以网络犯罪为主题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1.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我国首例从境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一是对境外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二是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三是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事实。四是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2. 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例对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的证据和审查认定“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3. 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黑客跨境攻击案。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立足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二是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三是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收集、固定能够客观、全面、准确证实网络攻击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此次最高检围绕以打击网络犯罪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对网络犯罪保持高压打击的坚定决心。
“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网络技术不断革新、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检察机关也在针对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应对网络犯罪的新策略,致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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